教育背景
在哈萨克斯坦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进行登记注册 — 进入市场的快速可靠解决方案
获取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开设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免费专家咨询。我们将详细研究您的具体情况,并逐步引导您完成创建分支机构的整个过程——从准备母公司的创始文件,到在哈萨克斯坦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以及正确组织税务核算。
分行注册费用
您可以根据个人喜好选择三种企业注册套餐之一。
全额
97 500 ₽
可使用₸、₽、€、$、¥ 支付
核实外国法人实体文件
准备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会议纪要
准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准备任命分支机构经理的命令
准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为个人申请个人识别号码 (IIN)
为个人申请电子签名 (EDS) 密钥
核实客户提出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
协助选择经济活动通用分类代码
准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国家注册申请
优质的
147 500 ₽
可使用₸、₽、€、$、¥ 支付
核实外国法人实体文件
准备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会议纪要
准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准备任命分支机构经理的命令
准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为个人申请个人识别号码 (IIN)
为个人申请电子签名 (EDS) 密钥
核实客户提出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名称
协助选择经济活动通用分类代码
准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国家注册申请
选择后续租赁的办公场所
协助制作外国公司注册分公司的印章
为分公司首任董事提交EDS注册证书(公钥证书)申请
协助外国公司分公司开设银行账户
注册外国公司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一份雇佣合同
准备并提交1-NP表格报告
商业专业人士
167 500 ₽
可使用₸、₽、€、$、¥ 支付
核实外国法人实体文件
准备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会议纪要
准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准备任命分支机构经理的命令
准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董事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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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国家注册申请
选择后续租赁的办公场所
协助制作外国公司注册分公司的印章
为分公司首任董事提交EDS注册证书(公钥证书)申请
协助外国公司分公司开设银行账户
注册外国公司分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一份雇佣合同
准备并提交1-NP表格报告
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建立1C数据库
会计服务为外国公司注册分支机构提供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服务
为外国公司注册分支机构提供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服务。
专业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注册与支持 — 我们随时为您服务
我们重视团队合作,并对每位客户采取个性化方法,以实现最佳效果
马迪娜
法律部门负责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注册及业务支持专家
阿涅利娅
首席律师 — 精通哈萨克斯坦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
教育背景
M. S. 纳里克巴耶夫 KAZGUU 大学。学位:法学硕士
阿尼娅
律师 — 您在注册和经营业务方面的可靠助手
教育背景
M. S. 纳里克巴耶夫 KAZGUU 大学。学位:法学硕士
客户感谢信
来自我们合作银行的祝贺
Vita Liberta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与三八妇女节
花卉星期五,2026年3月6日
法律部门管理
会计和律师
当纳税也令人欣慰时
通常,“税”、“国家收入委员会”和“支付”这些词会让企业家感到轻微的头疼。但这份文件属于罕见的例外,让人想截图并发到聊天群里,配上文字:“就是开心!”。
2025年我们公司向预算缴纳的税款达 3,320,552 坚戈—这不仅仅是一个数字。这意味着 52% 投入了社会领域。这些是养老金、补助金、学校。22% 拨给了各地区,8% 用于住房和公共服务,6% 用于道路和通信。甚至还有 3% 用于农业,也许有人会用来买新拖拉机或修理水管。
当然,我们明白:纳税不是慈善,而是一种义务。但是,当你看到你的工作转化为别人的福利、别人的道路、别人的居所时,内心会有所触动。
感谢你们的关注。很高兴能成为那些不回避、而是积极参与的一份子。
2025年我们公司向预算缴纳的税款达 3,320,552 坚戈—这不仅仅是一个数字。这意味着 52% 投入了社会领域。这些是养老金、补助金、学校。22% 拨给了各地区,8% 用于住房和公共服务,6% 用于道路和通信。甚至还有 3% 用于农业,也许有人会用来买新拖拉机或修理水管。
当然,我们明白:纳税不是慈善,而是一种义务。但是,当你看到你的工作转化为别人的福利、别人的道路、别人的居所时,内心会有所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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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
我们的职业责任已在 "NOMAD Insurance" 股份公司投保(合同号№207-25-14142055/811884补充协议)。
保险覆盖范围包括:
赔偿限额:最高 36,000,000(三千六百万)坚戈
本保险适用于提供需要特殊知识和资格的专业服务时。
保险覆盖范围包括:
- 生命/健康损害赔偿
- 第三方财产损失赔偿
赔偿限额:最高 36,000,000(三千六百万)坚戈
本保险适用于提供需要特殊知识和资格的专业服务时。
保险合同
网络研讨会:哈萨克斯坦法律要点、税务及银行业务综合指南
加入我们的「哈萨克斯坦法律要点、税务及银行业务」网络研讨会,从 Vita Liberta 和 Jusan 银行的专家那里获得全面资讯。了解在哈萨克斯坦成功经营业务的所有重要细节,并在直播中提出您的问题!
切勿错过提升业务能力和信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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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萨克斯坦经商的优势
注册阶段
1. 文件收集
收集必要文件并根据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
2. 地址挑选
为您的公司挑选最合适的地址/办公室
3. 文件准备
准备全套的创始文件
4. 名称查重
核查您公司名称的可用性
5. IIN/BIN,数字签名
办理并获取个人/企业身份识别号、电子数字签名
6. 银行选择
根据条件和服务选择最合适的银行
7. 银行账户
准备开户所需文件
8. 会计核算
建立在线会计核算和报表提交系统
9. 法律支持
为您的公司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常见问题解答
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定义
当业务发展超越单一办公室的界限并开始开拓新市场时,公司面临一个问题:以何种形式组织这一存在?哈萨克斯坦法律提供了几种选择,每种都有其自身的法律性质、权限范围和设立程序。
分支机构:拥有广泛授权的全权代表
从法律角度看什么是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地域隔离的最通用形式。法律将其定义为位于母公司所在地之外、承担执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能的分支机构。同时,"职能"的概念也包括代理活动。
分支机构的关键特征是其多功能性。与其他形式不同,分支机构不局限于某一项任务。它可以同时:
分支机构形式的实践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分支机构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将几乎所有的活动范围转移到新的地区。生产车间、贸易行、服务中心——所有这些都可以以分支机构的形式组织。分支机构负责人获得章程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广泛权限,这使得无需与总部不断协调即可快速解决问题。
代表处:聚焦于法律存在
代表处的法律性质
代表处是一种更专门化的隔离形式。它也设立在母公司所在地之外,但其任务集中在法律和沟通领域。
法律规定,代表处是旨在实现以下目的的分支机构:
代表处活动的限制
立法法案可以规定代表处无权进行某些特定法律行为的情况。这些是证实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除此之外,代表处拥有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所有必要权限。在实践中,大型外国公司经常设立代表处,这些公司对于协调项目而言,在哈萨克斯坦拥有长期存在很重要,但不打算在这里开设全面的生产或贸易活动。
分支机构:拥有广泛授权的全权代表
从法律角度看什么是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地域隔离的最通用形式。法律将其定义为位于母公司所在地之外、承担执行其全部或部分职能的分支机构。同时,"职能"的概念也包括代理活动。
分支机构的关键特征是其多功能性。与其他形式不同,分支机构不局限于某一项任务。它可以同时:
- 进行生产活动;
- 从事贸易或提供服务;
- 代表母公司的利益;
- 以其名义签订合同;
- 开展设立其的组织权限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活动。
分支机构形式的实践意义
对于企业来说,分支机构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将几乎所有的活动范围转移到新的地区。生产车间、贸易行、服务中心——所有这些都可以以分支机构的形式组织。分支机构负责人获得章程和授权委托书中规定的广泛权限,这使得无需与总部不断协调即可快速解决问题。
代表处:聚焦于法律存在
代表处的法律性质
代表处是一种更专门化的隔离形式。它也设立在母公司所在地之外,但其任务集中在法律和沟通领域。
法律规定,代表处是旨在实现以下目的的分支机构:
- 保护设立它的组织的利益;
- 在第三方面前代表这些利益;
- 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表处活动的限制
立法法案可以规定代表处无权进行某些特定法律行为的情况。这些是证实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除此之外,代表处拥有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所有必要权限。在实践中,大型外国公司经常设立代表处,这些公司对于协调项目而言,在哈萨克斯坦拥有长期存在很重要,但不打算在这里开设全面的生产或贸易活动。
哈萨克斯坦分支机构与代表处登记注册的概念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不获得独立组织的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法定资本金,不能作为其他公司的创始人,不拥有财产所有权。其活动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直接由母公司承担。然而,为了合法运作、开设银行账户、雇佣员工以及与政府机构互动,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并获得国家的正式承认。
登记注册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登记注册不仅仅是在登记簿上简单记录。立法者为其设定了几个连续的阶段,每个阶段都具有独立意义。
文件合法性的审查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分析。登记机关必须检查为登记注册而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哈萨克斯坦立法的要求。
这种检查不仅涉及文件包的完整性,还涉及其内容。评估内容包括: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章程是否合规、负责人是否被授予必要权限、母公司的创始文件是否经过适当认证。如果外国来源的文件需要加签或领事认证,则会检查是否有这些标记。
审查的目的是防止那些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或其活动可能与法律相抵触的分支机构获得登记。这是一个过滤器,筛选掉不诚信或准备不足的申请人。
商业识别号的授予
如果审查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将获得登记注册证书。同时,该机构将被授予一个商业识别号(BIN)——分支机构在所有官方文件中将使用的就是这个号码。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БИН与法人实体的BIN功能相同。它是一个唯一的数字代码,用于在纳税、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以及与政府机构互动时识别该机构。没有BIN,分支机构就不能被视为合法运作,即使母公司存在多年并享有无可挑剔的声誉。
信息录入国家登记簿
程序的最后阶段——将已登记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国家商业识别号登记簿。这是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汇集了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活动并拥有BIN的所有主体的信息。
列入登记簿具有重要的公共意义。任何感兴趣的交易对手都可以通过公开来源核实该分支机构是否确实存在、何时登记、其负责人是谁以及是否处于注销过程中。这提高了商业活动的透明度并降低了欺诈风险。
已登记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通过登记注册后,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获得官方地位,但这种地位有其局限性。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别强调: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须进行登记注册,但不获得法人权利。这意味着它们不会成为独立的民事流转参与者。
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获取财产、在法庭上充当原告或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被视为母公司的合同。因分支机构活动产生的所有索赔均针对母公司。分支机构使用的所有资产均属于母公司。
这种结构给交易对手带来一定风险,因为他们必须评估的不是分支机构本身,而是其可能位于另一个国家的母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它也为母公司带来了优势,使其能够集中管理风险和资产。
已登记分支机构的权限范围
尽管不具有法人地位,但经过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拥有其运作所需的一套特定权限。
登记注册的实践方面
义务产生的时间点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从实际开始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活动之时起,就产生了进行登记注册的义务。法律不要求在分支机构开始运作之前提前进行登记。但拖延登记也是不允许的——未经登记而履行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职能会导致行政责任。
未经登记的后果
如果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没有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运作,其所有活动均被视为非法。以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负责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此外,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假定其从事了活动但未缴纳税款的情况,追缴税款。
与法人实体登记的区别
理解分支机构登记与子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登记之间的区别很重要。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法定资本金、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自己的责任。其登记遵循创建法人实体的一般规则。而分支机构只是一个独立的分支单位,其合法化程序要简单得多,但法律地位也更有限。
总结
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注册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程序,包括文件审查、授予BIN以及将信息录入国家登记簿。已登记的分支机构不会成为法人实体,但会获得官方承认并能够合法运作。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时,不能仅限于内部公司程序。必须走完法律规定的与国家互动的流程,收集经过适当整理的文件包,并获得登记注册证书。只有在此之后,该分支机构才能被视为合法运作并开始履行其职能。
登记注册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登记注册不仅仅是在登记簿上简单记录。立法者为其设定了几个连续的阶段,每个阶段都具有独立意义。
文件合法性的审查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分析。登记机关必须检查为登记注册而提交的文件是否符合哈萨克斯坦立法的要求。
这种检查不仅涉及文件包的完整性,还涉及其内容。评估内容包括: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章程是否合规、负责人是否被授予必要权限、母公司的创始文件是否经过适当认证。如果外国来源的文件需要加签或领事认证,则会检查是否有这些标记。
审查的目的是防止那些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或其活动可能与法律相抵触的分支机构获得登记。这是一个过滤器,筛选掉不诚信或准备不足的申请人。
商业识别号的授予
如果审查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将获得登记注册证书。同时,该机构将被授予一个商业识别号(BIN)——分支机构在所有官方文件中将使用的就是这个号码。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БИН与法人实体的BIN功能相同。它是一个唯一的数字代码,用于在纳税、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以及与政府机构互动时识别该机构。没有BIN,分支机构就不能被视为合法运作,即使母公司存在多年并享有无可挑剔的声誉。
信息录入国家登记簿
程序的最后阶段——将已登记分支机构的信息录入国家商业识别号登记簿。这是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汇集了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活动并拥有BIN的所有主体的信息。
列入登记簿具有重要的公共意义。任何感兴趣的交易对手都可以通过公开来源核实该分支机构是否确实存在、何时登记、其负责人是谁以及是否处于注销过程中。这提高了商业活动的透明度并降低了欺诈风险。
已登记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通过登记注册后,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获得官方地位,但这种地位有其局限性。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法律特别强调: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须进行登记注册,但不获得法人权利。这意味着它们不会成为独立的民事流转参与者。
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获取财产、在法庭上充当原告或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被视为母公司的合同。因分支机构活动产生的所有索赔均针对母公司。分支机构使用的所有资产均属于母公司。
这种结构给交易对手带来一定风险,因为他们必须评估的不是分支机构本身,而是其可能位于另一个国家的母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它也为母公司带来了优势,使其能够集中管理风险和资产。
已登记分支机构的权限范围
尽管不具有法人地位,但经过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拥有其运作所需的一套特定权限。
-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尽管资金的使用是在授予负责人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的)。
- 它可以以母公司的名义作为雇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 如果法律有规定,它可以获得特定类型活动的许可证和执照。
- 它可以拥有自己的印章和信笺抬头。
登记注册的实践方面
义务产生的时间点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从实际开始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活动之时起,就产生了进行登记注册的义务。法律不要求在分支机构开始运作之前提前进行登记。但拖延登记也是不允许的——未经登记而履行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职能会导致行政责任。
未经登记的后果
如果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在没有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运作,其所有活动均被视为非法。以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负责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此外,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假定其从事了活动但未缴纳税款的情况,追缴税款。
与法人实体登记的区别
理解分支机构登记与子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登记之间的区别很重要。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法定资本金、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自己的责任。其登记遵循创建法人实体的一般规则。而分支机构只是一个独立的分支单位,其合法化程序要简单得多,但法律地位也更有限。
总结
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注册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程序,包括文件审查、授予BIN以及将信息录入国家登记簿。已登记的分支机构不会成为法人实体,但会获得官方承认并能够合法运作。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时,不能仅限于内部公司程序。必须走完法律规定的与国家互动的流程,收集经过适当整理的文件包,并获得登记注册证书。只有在此之后,该分支机构才能被视为合法运作并开始履行其职能。
负责分支机构与代表处登记注册的机关
选择哪个部门完全取决于母公司的性质——是商业组织还是非商业组织。
两条通道,两套系统,两个登记机关
哈萨克斯坦法律在商业和非商业部门之间划出了严格的界限。这条界线不仅贯穿于税收规则或报告要求,也贯穿于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不同类型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归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管理。
对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必须准确自我定位。在这个阶段出错会浪费时间和精力:投错地方的文书根本不会被受理审查,整个程序必须从头开始。
司法机构:非商业部门的注册港湾
具体由谁负责登记?
当母公司属于非商业组织类别时,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的机构体系内进行登记注册。根据分支机构的规模和活动地域,可能是以下机构:
哪些组织属于非商业组织类别?
以营利为非主要任务的组织被认定为非商业组织。如果产生了利润,也不在参与者之间分配,而是用于实现章程规定的目标。该类别包括:
各种方向的社会组织;
"政府为公民"国有公司:面向商业的通用登记机关
国有公司的法律性质和职能
"政府为公民"国有公司是一个为实现"一站式"原则而创建的独特机构。日常用语中,人们更常称其为公共服务中心。该机构整合了许多部门的职能,使公民和企业能够在一个地方获得服务,无需无休止地奔波于各个办公室。
以商业组织名义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人,应向此机构申请。
哪些组织被认定为商业组织?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组织被视为商业组织。获得的利润在参与者(股东、创始人)之间分配。该部门包括:
两条通道,两套系统,两个登记机关
哈萨克斯坦法律在商业和非商业部门之间划出了严格的界限。这条界线不仅贯穿于税收规则或报告要求,也贯穿于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不同类型组织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归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管理。
对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必须准确自我定位。在这个阶段出错会浪费时间和精力:投错地方的文书根本不会被受理审查,整个程序必须从头开始。
司法机构:非商业部门的注册港湾
具体由谁负责登记?
当母公司属于非商业组织类别时,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的机构体系内进行登记注册。根据分支机构的规模和活动地域,可能是以下机构:
- 中央机关——位于首都的司法部注册服务委员会;
- 地方分支机构——各州、直辖市(阿拉木图、奇姆肯特)和首都的司法厅。
哪些组织属于非商业组织类别?
以营利为非主要任务的组织被认定为非商业组织。如果产生了利润,也不在参与者之间分配,而是用于实现章程规定的目标。该类别包括:
各种方向的社会组织;
- 慈善基金会及其他基金会;
- 联合法人实体的协会和联合会;
- 非商业股份公司;
- 为实现社会、文化、教育或科学任务而创建的机构;
- 宗教机构。
"政府为公民"国有公司:面向商业的通用登记机关
国有公司的法律性质和职能
"政府为公民"国有公司是一个为实现"一站式"原则而创建的独特机构。日常用语中,人们更常称其为公共服务中心。该机构整合了许多部门的职能,使公民和企业能够在一个地方获得服务,无需无休止地奔波于各个办公室。
以商业组织名义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人,应向此机构申请。
哪些组织被认定为商业组织?
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组织被视为商业组织。获得的利润在参与者(股东、创始人)之间分配。该部门包括:
-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LLP)——最常见的企业形式;
- 开放型和封闭型股份公司;
- 生产合作社;
- 无限合伙和有限合伙公司;
- 在商业基础上运作的国有企业;
- 为开展创业活动而创建的任何其他机构。
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认证:清晰的程序指南
该过程可分为五个关键步骤:
第一步:准备创始文件(最重要的阶段)
总部需要准备一套公司文件:
重要细节:所有这些文件必须:
第二步:在哈萨克斯坦准备本地文件
在办理合法化的同时或之后,需要在哈萨克斯坦当地解决"落地"问题:
第三步:提交申请
将收集好的整套文件提交给司法机构(登记机关)。既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通过作为中介的公共服务中心提交。
第四步:程序的最终环节——获取文件
经过审查(通常需要几个工作日)并支付国家规费后,分支机构正式诞生:
重要须知:时效与变更
1. 有效期:哈萨克斯坦的认证是无限期的。不需要像以前那样每5年重新办理一次。
2. 何时需要更新信息:尽管认证是无限期的,但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向登记簿进行信息变更:
第一步:准备创始文件(最重要的阶段)
总部需要准备一套公司文件:
- 公司章程(或类似创始文件)。
- 公司管理层关于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支机构并批准其《章程》的决定。
- 《分支机构章程》本身(规范其工作的本地文件)。
- 授予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重要细节:所有这些文件必须:
- 翻译成哈萨克语和俄语。
- 在母公司所在地进行公证认证。
- 为在国外使用进行合法化(根据母公司的注册国,办理加签或领事认证手续)。
第二步:在哈萨克斯坦准备本地文件
在办理合法化的同时或之后,需要在哈萨克斯坦当地解决"落地"问题:
- 选择法定地址(签订初步办公室租赁协议或获得业主的担保函)。
- 准备未来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
第三步:提交申请
将收集好的整套文件提交给司法机构(登记机关)。既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通过作为中介的公共服务中心提交。
第四步:程序的最终环节——获取文件
经过审查(通常需要几个工作日)并支付国家规费后,分支机构正式诞生:
- 颁发认证证书。
- 授予商业识别号。
- 自动(或根据单独申请)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
重要须知:时效与变更
1. 有效期:哈萨克斯坦的认证是无限期的。不需要像以前那样每5年重新办理一次。
2. 何时需要更新信息:尽管认证是无限期的,但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向登记簿进行信息变更:
- 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
- 变更法定地址(实际所在地)。
- 对母公司的创始文件进行修改。
- 变更母公司的名称。
在哈萨克斯坦开设分支机构时对外国创始人文件的要求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为非常驻机构(非居民)开设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的程序,需要提供一套官方文件,以证明母公司(创始机构)的法律行为能力。所需材料清单及其真实性确认程序,取决于创始人注册所在的司法管辖区。
详尽的文件清单
为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需向授权机关提交源自总部的以下材料:
1. 注册与创始文件资料包:
合法化程序的差异性
根据创始人所在国参与的国际协议,使上述文件在哈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模式:
1. 欧亚经济联盟主体的优惠模式
来自联盟成员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的企业,免除办理加签或领事认证的要求。
2. 1961年海牙公约成员国的标准模式
对于来自已签署取消外交认证公约的国家的公司,规定需加盖专用印章。
3. 其他国家的完整流程
来自未加入上述协议国家的公司,需要经过多阶段的领事认证。
翻译与格式要求
所有最初使用哈萨克语或俄语之外的语言撰写的文件,均需进行翻译。
影响注册成功的关键点
详尽的文件清单
为开设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需向授权机关提交源自总部的以下材料:
1. 注册与创始文件资料包:
- 从公司注册国国家登记簿获取的官方摘录(证明法人实体的存续)。
- 公司的基础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备忘录、设立协议或履行其职能的其他文件。
- 注册国税务机关出具的开业(登记)证明,其中应包含唯一的纳税人识别码(或其国家等效编码)。
- 外国公司主管机构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正式决议。注意:该决议的通过日期距提交登记文件之日不应超过12个月。
- 授予拟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赋予其在哈国代表母公司利益的权利。
- 为直接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出具的单独授权委托书。
- 经公证认证的母公司董事(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经公证认证的哈萨克斯坦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的护照复印件。
合法化程序的差异性
根据创始人所在国参与的国际协议,使上述文件在哈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模式:
1. 欧亚经济联盟主体的优惠模式
来自联盟成员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的企业,免除办理加签或领事认证的要求。
- 必要操作:只需在总部所在地对负责人签字和公司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认证即可。
- 结果:哈萨克斯坦登记机关按此形式接收文件,无需额外手续。
2. 1961年海牙公约成员国的标准模式
对于来自已签署取消外交认证公约的国家的公司,规定需加盖专用印章。
- 必要操作:文件来源国的主管机关(司法部、商会等)在文件上加盖"加签"印章。
- 结果:该印章确认了签字人的真实性和文件出具者的地位,之后文件在哈萨克斯坦即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3. 其他国家的完整流程
来自未加入上述协议国家的公司,需要经过多阶段的领事认证。
- 必要操作:文件依次在来源国的司法部和外交部进行认证,然后提交至哈萨克斯坦驻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馆)进行最终签证。
翻译与格式要求
所有最初使用哈萨克语或俄语之外的语言撰写的文件,均需进行翻译。
- 语言要求:翻译必须使用哈国具有官方地位的两种语言——哈萨克语(国语)和俄语。
- 法律确认:翻译文本与原文的一致性,必须由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执业的公证员进行认证。
影响注册成功的关键点
- 遵守时效:部分文件(例如,登记簿摘录)仅在有限期限内有效。在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时,该期限不应过期。
- 名称书写一致:母公司的名称音译(转写)必须在所有翻译件和附函中保持一致。任何不一致都可能被解释为信息不实。
- 错误后果:忽视合法化规则(例如,需要加签的文件缺少加签章)或提交未经公证翻译的文件,将导致形式上的拒绝。整套文件将被退回,申请人必须在消除缺陷后重新开始整个程序。
任命分公司或代表处负责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负责人的任命:公司程序与法律适用实践
权限的本质:不是职位,而是职能
在哈萨克斯坦的法律现实中,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占据着特殊地位。它们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仅仅是设立它们的法人实体在空间上分隔开的、用于实现其意志的工具。由此引出其负责人地位的主要特点——此类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与其说是由其担任的职位决定的,不如说是由授权其对外以公司名义行事的文件决定的。
当我们讨论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时,理解该过程的双重性质很重要。
公司基础:如何做出决定
启动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程序始终始于总部。有权做出此类决定的具体机关取决于公司的组织架构:
授权委托书作为关键文件
如果说公司决定是公司的内部意愿,那么授权委托书则是将该意愿对外彰显的工具。没有它,即使是被正式任命的负责人也无法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缺少则授权委托书无效的要件
哈萨克斯坦民事立法对授权委托书提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要求。忽视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文件无效:
可以授权给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具体权限
法律并未包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采取的行动的封闭清单。权限范围是总部与其当地代表之间协商的结果。然而,多年的司法实践已形成一套适合纳入授权委托书的最优权利集合:
期限与效力范围
授权委托书不能是无限期的。哈萨克斯坦法律允许签发授权委托书的最长期限为三年。如果文件中未指明期限,则适用任意性规范——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重要的是要记住,授权委托书不仅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总部可以随时撤销。分支机构本身注销或负责人拒绝所授予的权限,也是终止的根据。
转委托制度:何时可以进一步授权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亲自行使被授予的权限。但现实生活总有变数——出差、生病、休假。法律规定了一种可能性:转委托。负责人可以将其部分权限转授给他人(例如,副手),但前提是原始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则:通过转委托方式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公证员进行公证。公证员会检查新授权委托书的期限是否超过主授权委托书,以及转委托是否扩大了最初授予负责人的权限范围。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的特殊性
对于在哈萨克斯坦开设其机构的非常驻者(非居民)而言,负责人任命程序增加了一个额外维度——确认其地位文件的合法化。
在司法部进行分支机构登记阶段,需要提交两份与负责人相关的关键文件:
如果总部注册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则只需对签名进行简单的公证即可,无需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对于来自已签署1961年《海牙公约》国家的公司,必须获得原籍国主管机构的海牙认证。其他国家的居民则需要完整的领事认证程序,包括原籍国外交部的认证,以及随后在哈萨克斯坦驻外领事馆获得的签证批准。
此外,所有外语文件均须翻译成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的准确性须由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执业的公证员进行认证。
越权的责任与风险
实践中,经常出现分支机构负责人超出其被授予权限范围的情况。例如,签订了金额超过授权委托书规定限额的租赁合同,或者未经总部批准出售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的机制。代理人越权完成的交易,视为以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完成。这意味着总部没有义务履行该交易。而且,总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交易无效。
对于负责人本人而言,越权行为可能导致物质责任。如果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例如,因被质疑的交易不得不向交易对手方支付违约金),这些损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其追偿。
总结分析,可以得出几个关键建议:
权限的本质:不是职位,而是职能
在哈萨克斯坦的法律现实中,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占据着特殊地位。它们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而仅仅是设立它们的法人实体在空间上分隔开的、用于实现其意志的工具。由此引出其负责人地位的主要特点——此类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与其说是由其担任的职位决定的,不如说是由授权其对外以公司名义行事的文件决定的。
当我们讨论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时,理解该过程的双重性质很重要。
- 第一层是公司内部层面,在此层面做出人事决定。
- 第二层是外部层面,在此层面负责人向交易对手方和国家证明其合法地位。
公司基础:如何做出决定
启动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程序始终始于总部。有权做出此类决定的具体机关取决于公司的组织架构:
- 在有限责任合伙公司(LLP / LTD / LLC / Limited,各国最常见的形式)中,这是参与者全体会议或唯一参与者(如果企业归一人所有)的特权。
- 在股份公司中,如果公司章程未将此类人事问题划归股东全体会议的专属权限,则通常授权给董事会处理。
授权委托书作为关键文件
如果说公司决定是公司的内部意愿,那么授权委托书则是将该意愿对外彰显的工具。没有它,即使是被正式任命的负责人也无法签署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缺少则授权委托书无效的要件
哈萨克斯坦民事立法对授权委托书提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要求。忽视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文件无效:
- 签发日期。这是《民法典》第168条第2款的绝对要求。如果授权委托书未注明签发日期,则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期限从该日期起算。
- 负责人签字。文件由公司第一负责人或其他被创始文件授予此权的员工签署。
- 印章。目前,对印章的要求并非普遍适用。对于大多数商业机构而言,印章已成为可选要件。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仍保留印章用于业务往来,如果授权委托书加盖了印章,会提高银行和大型交易对手方对其的信任度。
- 总会计师签字。此要件仅在一种情况下出现——即授权委托书授予接收或发放物资和资金的权限。此要求源于会计规则,旨在确保对资产流动的双重控制。
可以授权给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具体权限
法律并未包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采取的行动的封闭清单。权限范围是总部与其当地代表之间协商的结果。然而,多年的司法实践已形成一套适合纳入授权委托书的最优权利集合:
- 首先是分支机构内部的管理职能:发布人事命令、批准工作时间表、组织文件流转。没有这些,无法保障日常活动。
- 其次是对外的代表职能。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有权与交易对手方签订合同。在此,总部应考虑设置权限。可以授予其不受限制地签订任何合同的权力(一般授权委托书),也可以设定一个门槛——例如,不超过一万个月度核算指数。超出此范围的,必须经总部另行批准。
- 第三是财务权限。开立结算账户、支配资金、签署支付文件——这些是通常需要明确规定的关键职能。
- 第四是诉讼代理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签署答辩状、对判决提起上诉以及参与强制执行程序。
- 第五是与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反垄断部门、统计机构的互动。通常正是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根据其所在地需提交的报告。
期限与效力范围
授权委托书不能是无限期的。哈萨克斯坦法律允许签发授权委托书的最长期限为三年。如果文件中未指明期限,则适用任意性规范——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重要的是要记住,授权委托书不仅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总部可以随时撤销。分支机构本身注销或负责人拒绝所授予的权限,也是终止的根据。
转委托制度:何时可以进一步授权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亲自行使被授予的权限。但现实生活总有变数——出差、生病、休假。法律规定了一种可能性:转委托。负责人可以将其部分权限转授给他人(例如,副手),但前提是原始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则:通过转委托方式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公证员进行公证。公证员会检查新授权委托书的期限是否超过主授权委托书,以及转委托是否扩大了最初授予负责人的权限范围。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的特殊性
对于在哈萨克斯坦开设其机构的非常驻者(非居民)而言,负责人任命程序增加了一个额外维度——确认其地位文件的合法化。
在司法部进行分支机构登记阶段,需要提交两份与负责人相关的关键文件:
- 外国公司主管机关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并任命经理的决定。
- 授予该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如果总部注册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则只需对签名进行简单的公证即可,无需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对于来自已签署1961年《海牙公约》国家的公司,必须获得原籍国主管机构的海牙认证。其他国家的居民则需要完整的领事认证程序,包括原籍国外交部的认证,以及随后在哈萨克斯坦驻外领事馆获得的签证批准。
此外,所有外语文件均须翻译成哈萨克语和俄语。翻译的准确性须由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执业的公证员进行认证。
越权的责任与风险
实践中,经常出现分支机构负责人超出其被授予权限范围的情况。例如,签订了金额超过授权委托书规定限额的租赁合同,或者未经总部批准出售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的机制。代理人越权完成的交易,视为以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完成。这意味着总部没有义务履行该交易。而且,总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交易无效。
对于负责人本人而言,越权行为可能导致物质责任。如果其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例如,因被质疑的交易不得不向交易对手方支付违约金),这些损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向其追偿。
总结分析,可以得出几个关键建议:
- 首先,始终通过两个独立的文件来办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一个是主管机关的内部决定,另一个是外部授权委托书。用一个文件代替另一个文件会带来与交易对手方互动的风险。
- 其次,在授权委托书中尽可能详细地列出权限。权利和限制规定得越具体,滥用权力和发生公司内部冲突的空间就越小。避免使用诸如"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之类的笼统措辞——它们会造成权力完整的假象,但在实践中会引起关于解释的争议。
- 第三,对于外国公司而言,在分支机构登记阶段遵守合法化要求至关重要。纠正与缺少加签或错误翻译相关的错误,只能通过重新提交文件,这会导致时间损失。
- 第四,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建立一套记录系统,能够在负责人权限到期前一个月自动提醒。这将避免在关键时刻分支机构失去合法代表的情况。
2026年起哈萨克斯坦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收制度
自2026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新版《税法》生效,从根本上改变了公司所得税(КПН)的计算方法。变化不仅涉及税率,还涉及预付款计算程序、费用确认规则,甚至资产处置的核算方式。
对于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而言,这些新规定具有特殊意义。本文将分析新规则如何具体适用于分支机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及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分支机构在税务关系中的身份
作为常设机构的分支机构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条第57款,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包括代表处)被认定为纳税人。这意味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收入:哪些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就其从哈萨克斯坦境内活动获得的应纳税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此时,收入包括总公司为维持分支机构运营而提供的所有款项——租金、工资、经营费用。《税法》不对商业收入与总部的资助进行区分:两者均被认定为分支机构的收入。
同时,分支机构有权将与获取该收入相关的费用计入税前扣除,前提是这些费用有文件证明并符合税法要求。
大多数分支机构的基本税率 20%
对于活动不属于特殊类别的分支机构,适用20%的基本税率(哈《税法》第357条第2款第5项)。这适用于在贸易、服务、生产和其他行业运营的大多数外国公司代表处。
特定活动类型的特殊税率
如果分支机构从事的活动适用优惠或较高税率,则适用以下规则:
重要提示:优惠税率仅在收入确实来源于上述指定活动类型且纳税人能够提供文件证明的情况下适用。
利润汇回时的净收入征税
哈《税法》第35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非常驻法人实体的净收入,应按1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是针对转移至境外总部的利润征收的税款。
因此,分支机构的税收具有双层结构:
公司所得税预付款:新程序
预付款现在如何计算?
自2026年起,预付款的计算方法已修改:
累计年收入(经调整后)在上一年度的前一个时期不超过600,000 MCI(此前门槛为 325,000 MCI)的纳税人,可免于缴纳预付款。
重要例外:从事数字资产领域活动的公司,无论收入多少,都必须缴纳预付款。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与居民企业一样,在同等条件下适用这些规则。在确定门槛时,考虑的是分支机构本身的收入,而非总公司的收入。
费用:计算税款时哪些不能扣除?
主要限制:与"简易模式"纳税人的交易
自2026年起,不可扣除的费用清单中新增了向适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LLP)购买商品、工程、服务的费用(哈《税法》第286条第1款第16项)。
这对分支机构意味着什么:
如果分支机构处于普通税收制度下,从适用"简易模式"的个体户或有限责任合伙公司购买商品或服务,则不能通过购买金额来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确认日期为收到商品的日期(根据交接文件)或工程/服务验收单签署之日。
建议:重新审视您的供应商组合。如果关键交易对手采用特别税收制度,请评估其转为普通税收制度的可能性,或将无法扣除的损失计入交易价格。
从不可扣除清单中移除的项目
先前有效的一些限制已被解除:
一般原则:与收入的关联性
所有申请扣除的费用必须与旨在获取收入的活动直接相关,并有文件证明。不符合这些标准的费用不予受理。
资产处置:计算收入与亏损的新逻辑
以前,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收益或损失是针对每个对象单独计算的。自2026年起,针对整个资产组引入了汇总方法。
对于不动产(第一组)
减少应纳税收入的新机会
受控外国公司
尽管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主要针对控制外国机构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也需了解相关背景: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有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其本身又被哈萨克斯坦居民控制,则可能产生复杂的跨境情形。
自2026年起,允许不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门槛金额(若未在离岸地注册)已从 150,495 MCI降低至 195 MCI。这意味着即使是小型外国机构也可能受该规则约束。
保险公司:细化核算
对于作为保险或再保险组织的分支机构,引入了为计算公司所得税目的而认定的收入和费用的详细清单。核算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数据进行。该行业的公司需要调整其会计政策。
已取消的项目:不再存在的优惠
以下类型的应纳税收入减少项目已从《税法》中删除:
某些收入的减免幅度也已降低:
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有权适用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是哈萨克斯坦与总公司所在国签订了此类条约(哈《税法》第666-674条)。
为适用优惠,需要确认俄罗斯税务居民的身份(获取居民身份证明),并将其连同公证翻译件一并提交给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
对于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而言,这些新规定具有特殊意义。本文将分析新规则如何具体适用于分支机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以及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分支机构在税务关系中的身份
作为常设机构的分支机构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条第57款,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包括代表处)被认定为纳税人。这意味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 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
- 提交税务报表;
- 作为向个人和非常驻者(非居民)支付收入的税务代理人。
分支机构的收入:哪些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就其从哈萨克斯坦境内活动获得的应纳税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此时,收入包括总公司为维持分支机构运营而提供的所有款项——租金、工资、经营费用。《税法》不对商业收入与总部的资助进行区分:两者均被认定为分支机构的收入。
同时,分支机构有权将与获取该收入相关的费用计入税前扣除,前提是这些费用有文件证明并符合税法要求。
大多数分支机构的基本税率 20%
对于活动不属于特殊类别的分支机构,适用20%的基本税率(哈《税法》第357条第2款第5项)。这适用于在贸易、服务、生产和其他行业运营的大多数外国公司代表处。
特定活动类型的特殊税率
如果分支机构从事的活动适用优惠或较高税率,则适用以下规则:
| 活动类型 | 公司所得税税率 |
| 农业、水产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自有产品) | 3% |
| 农业合作社(生产者除外) | 6% |
| 社会领域活动(教育、医疗、文化)——适用于商业组织 | 2026年5%,自2027年起10% |
| 银行业务(企业信贷除外) | 25% |
| 博彩业(赌场、游戏机厅、博彩公司) | 25% |
重要提示:优惠税率仅在收入确实来源于上述指定活动类型且纳税人能够提供文件证明的情况下适用。
利润汇回时的净收入征税
哈《税法》第357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通过常设机构开展活动的非常驻法人实体的净收入,应按15%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是针对转移至境外总部的利润征收的税款。
因此,分支机构的税收具有双层结构:
- 对应纳税收入(收入减去扣除额)按20%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 在利润汇回时,对净收入按15%税率缴纳来源地预扣税。
公司所得税预付款:新程序
预付款现在如何计算?
自2026年起,预付款的计算方法已修改:
- 第一季度的预付款由税务机关计算。每月支付金额 = 上一纳税期计算中确定的预付款总额的 1/12。需在1月25日、2月25日和3月25日之前支付。
- 提交申报表后(第二至第四季度)的预付款 = 上一年度实际计算的公司所得税金额的 1/12。
累计年收入(经调整后)在上一年度的前一个时期不超过600,000 MCI(此前门槛为 325,000 MCI)的纳税人,可免于缴纳预付款。
重要例外:从事数字资产领域活动的公司,无论收入多少,都必须缴纳预付款。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与居民企业一样,在同等条件下适用这些规则。在确定门槛时,考虑的是分支机构本身的收入,而非总公司的收入。
费用:计算税款时哪些不能扣除?
主要限制:与"简易模式"纳税人的交易
自2026年起,不可扣除的费用清单中新增了向适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合伙公司(LLP)购买商品、工程、服务的费用(哈《税法》第286条第1款第16项)。
这对分支机构意味着什么:
如果分支机构处于普通税收制度下,从适用"简易模式"的个体户或有限责任合伙公司购买商品或服务,则不能通过购买金额来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确认日期为收到商品的日期(根据交接文件)或工程/服务验收单签署之日。
建议:重新审视您的供应商组合。如果关键交易对手采用特别税收制度,请评估其转为普通税收制度的可能性,或将无法扣除的损失计入交易价格。
从不可扣除清单中移除的项目
先前有效的一些限制已被解除:
- 用于购置、建造、安装社会领域设施的成本现在可以按一般程序进行税前扣除。
- 向来自低税管辖区的非常驻者(关联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可在应纳税收入的3%以内进行税前扣除(以前完全不可扣除)。
一般原则:与收入的关联性
所有申请扣除的费用必须与旨在获取收入的活动直接相关,并有文件证明。不符合这些标准的费用不予受理。
资产处置:计算收入与亏损的新逻辑
以前,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资产的收益或损失是针对每个对象单独计算的。自2026年起,针对整个资产组引入了汇总方法。
对于不动产(第一组)
- 取纳税期内所有处置的第一组资产的结果总和。如果合计为正,则产生收入;为负,则为亏损。以前,盈利资产需纳税,亏损资产则可扣除。现在——是对冲。
- 对于参股股权和有价证券:类似原则:所有处置交易(除享受优惠的证券外)的结果总和,若为正余额则认定为收入,为负余额则认定为亏损。
- 对于享受优惠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家债券),结果单独计算。而且,如果因此类证券产生亏损,则在计算税款时不予考虑。
- 对于不计提折旧的资产:这些包括土地、在建工程、未安装设备、投资黄金。这里也按资产类型进行分组。另有规定:"阿斯塔纳枢纽"参与者处置知识产权对象的亏损不予计入。
减少应纳税收入的新机会
- 研发(R&D):双倍扣除
-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进行科学研究与开发工作的分支机构获得了强大的激励。用于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和试验设计工作的费用,以及向高校和科研机构购买专有权的支出,可按实际金额的200%进行税前扣除(哈《税法》第337条第1款第6项)。此前,这一系数仅为50%。
- 捐赠基金:减少收入的新依据
- 出现了在满足特定条件下,通过向捐赠基金的缴款来减少应纳税收入的可能性:永久性、不可撤销性、定向使用。这对于计划在哈萨克斯坦进行系统性慈善活动的公司而言是一个工具。
- 残疾人组织:新规则
- 如果分支机构具有残疾人组织身份(在满足既定标准时可能),适用以下规则:
- 残疾员工年平均人数——不少于51%;
- 其劳动报酬支出——不少于总劳动报酬支出的51%;
- 员工不得在其他残疾人组织同时任职。
受控外国公司
尽管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主要针对控制外国机构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也需了解相关背景: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有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分支机构,同时其本身又被哈萨克斯坦居民控制,则可能产生复杂的跨境情形。
自2026年起,允许不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门槛金额(若未在离岸地注册)已从 150,495 MCI降低至 195 MCI。这意味着即使是小型外国机构也可能受该规则约束。
保险公司:细化核算
对于作为保险或再保险组织的分支机构,引入了为计算公司所得税目的而认定的收入和费用的详细清单。核算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数据进行。该行业的公司需要调整其会计政策。
已取消的项目:不再存在的优惠
以下类型的应纳税收入减少项目已从《税法》中删除:
- 因运营社会领域设施产生的费用超过收入的部分;
- 向自治教育机构无偿转让财产的价值;
- 针对加工业中的小企业主体——用于购置生产性建筑物的费用。
某些收入的减免幅度也已降低:
- 租赁报酬和国家有价证券报酬——现在只能按金额的50%减少税款(以前为100%)。
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有权适用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前提是哈萨克斯坦与总公司所在国签订了此类条约(哈《税法》第666-674条)。
为适用优惠,需要确认俄罗斯税务居民的身份(获取居民身份证明),并将其连同公证翻译件一并提交给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
哈萨克斯坦分支机构的净收入:是什么以及如何正确计算
对于通过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运营的外国公司而言,税收制度有其特殊性。主要特点在于存在两层利润征税。如果说对按20%税率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或多或少都还理解,那么净收入税的概念则常常引发疑问。
什么是分支机构(常设机构)的净收入?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652条,净收入是指非常驻法人实体通过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活动所取得的、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剩余的收入。
简而言之:这是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赚取的、已缴纳公司所得税、且总公司(非常驻者)理论上可以汇出国外的利润。
国家正是针对这笔金额,按15%的税率(或根据协定,例如与中国的协定,存在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谓的"净收入税"(或称常设机构利润税)。
分支机构如何纳税:两级税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净收入的性质,可以将分支机构的纳税路径想象成一个两级阶梯:
示例:分支机构赚取了 1,000,000 坚戈的净利润(应纳税收入)。它缴纳 200,000 坚戈的公司所得税(20%)。剩余 800,000 坚戈。但税务机关的计算方式不同:净收入税是基于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公司所得税后剩余的金额计算的。
分支机构的收入由哪些部分构成?
要确定应纳税收入(计算净收入的第一步),需要了解分支机构应将其哪些项目纳入报表。
分支机构的年度总收入包括:
哪些可以扣除?(分支机构的费用)
在确定应纳税收入时,分支机构有权扣除与获取收入相关的费用。这是一般原则:费用必须有文件证明,且旨在获取利润。
然而,对分支机构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根据《税法》第198条第6款,不得计入扣除的项目包括:
净收入的分步计算
根据《税法》第652条,计算净收入税有严格的公式。
让我们用数字来解析。
公式: 净收入 = (应纳税收入–调整项–可结转亏损) – (从该金额中计算出的公司所得税)
其中:
计算示例:
净收入的计算:
净收入 = 18,000,000 – 3,600,000 = **14,400,000** 坚戈
正是针对这笔金额(1440万坚戈),分支机构需要缴纳净收入税。
净收入税率
缴纳期限与报表
净收入税的计算和缴纳与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密不可分。
总结
分支机构的净收入不仅仅是"账户上的利润"。它是一个严格计算出的税务指标。要确定它,需要:
什么是分支机构(常设机构)的净收入?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652条,净收入是指非常驻法人实体通过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活动所取得的、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剩余的收入。
简而言之:这是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赚取的、已缴纳公司所得税、且总公司(非常驻者)理论上可以汇出国外的利润。
国家正是针对这笔金额,按15%的税率(或根据协定,例如与中国的协定,存在5%的优惠税率)征收所谓的"净收入税"(或称常设机构利润税)。
分支机构如何纳税:两级税制
为了更好地理解净收入的性质,可以将分支机构的纳税路径想象成一个两级阶梯:
- 第一级(公司所得税):分支机构取得收入,扣除费用,得出应纳税收入。对此按20%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 第二级(净收入税):从剩余金额中再次减去公司所得税,得到的数值称为净收入。对此按15%税率纳税。
示例:分支机构赚取了 1,000,000 坚戈的净利润(应纳税收入)。它缴纳 200,000 坚戈的公司所得税(20%)。剩余 800,000 坚戈。但税务机关的计算方式不同:净收入税是基于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公司所得税后剩余的金额计算的。
分支机构的收入由哪些部分构成?
要确定应纳税收入(计算净收入的第一步),需要了解分支机构应将其哪些项目纳入报表。
分支机构的年度总收入包括:
- 来自哈萨克斯坦来源的收入:在哈国境内销售商品、工程、服务的收入。
- 来自国外来源的收入:如果这些收入是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取得的。
- 无偿获得财产的收入:例如,如果总公司向分支机构无偿转让设备,这也被认定为分支机构的收入。
哪些可以扣除?(分支机构的费用)
在确定应纳税收入时,分支机构有权扣除与获取收入相关的费用。这是一般原则:费用必须有文件证明,且旨在获取利润。
然而,对分支机构有一个重要的限制。根据《税法》第198条第6款,不得计入扣除的项目包括:
- 支付给总部的特许权使用费。
- 来自总公司的贷款报酬(利息)。
- 总公司的管理费和一般行政费用,如果这些费用与分支机构在哈国的活动无直接关系。
- 无文件证明的费用。
净收入的分步计算
根据《税法》第652条,计算净收入税有严格的公式。
让我们用数字来解析。
公式: 净收入 = (应纳税收入–调整项–可结转亏损) – (从该金额中计算出的公司所得税)
其中:
- 应纳税收入——是年度总收入与扣除额之间的差额。
- 调整项——由哈《税法》第288条规定。
- 公司所得税——是从应纳税收入(经调整和亏损后)按20%税率计算出的税款。
计算示例:
项目 | 金额 (坚戈) | 备注 |
| 1. 年度总收入 | 50 000 000 | 分支机构年度收入 |
| 2. 扣除额(费用) | (30 000 000) | 工资、租金、原材料 |
| 3. 应纳税收入(调整前) | 20 000 000 | 第1行 - 第2行 |
| 4. 往年亏损 | (2 000 000) | 根据哈《税法》第300条结转 |
| 5. 应纳税收入(用于计算公司所得税) | 18 000 000 | 计算公司所得税的基数 |
| 6. 计算出的公司所得税(20%) | 3 600 000 | 第5行 * 20% |
净收入的计算:
- 取亏损后的应纳税收入 (18,000,000)。
- 从中减去公司所得税金额 (3,600,000)。
净收入 = 18,000,000 – 3,600,000 = **14,400,000** 坚戈
正是针对这笔金额(1440万坚戈),分支机构需要缴纳净收入税。
净收入税率
- 标准税率: 15%。
- 优惠税率(例如,针对中国(КНР)居民):5%(依据与中国协定的第10条第6款,前提是持有居民身份证明)。
缴纳期限与报表
净收入税的计算和缴纳与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密不可分。
- 申报表:最迟于报告年度次年3月31日提交表格 100.00。
- 缴纳:净收入税在申报表提交截止日期后的10个日历日内缴入预算。
总结
分支机构的净收入不仅仅是"账户上的利润"。它是一个严格计算出的税务指标。要确定它,需要:
- 计算应纳税收入(年度总收入减去允许的扣除额)。
- 考虑可结转的亏损。
- 从所得金额中减去按20%税率计算出的公司所得税。
是否可以降低分支机构的净收入税?
当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开设分支机构(常设机构)时,其利润需要缴纳双重税收:
然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条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如果哈萨克斯坦与总部所在国之间存在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应适用该协定的规则。许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直接或间接地将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利润的附加税税率限制在5%。
法律机制:如何具体适用5%税率?
根据具体协定的措辞,适用优惠税率主要有两种途径。
A. 关于"分支机构税"的直接条款
一些协定包含直接条款,允许对分支机构利润征收附加税,但限制其税率。
B. 通过股息条款间接适用
在大多数其他协定中,没有关于分支机构税的直接条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形成的国际实践和哈萨克斯坦的法律适用逻辑:分支机构的净收入税在经济实质上等同于向总部支付的股息税。相应地,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股息"条款规定的税率。
关键阶段:多边公约(MLI)的适用及善意测试
自2020年哈萨克斯坦批准《多边公约》以来,仅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居民身份证明已不足够。该公约增加了强制性反避税测试。
要适用5%的优惠税率,纳税人(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必须通过两项关键测试:
测试1:实际收益所有权
外国公司必须是收入的最终受益人,而非仅为获取税收优惠而设立的过境导管公司。
测试2:主要目的测试(PPT)
如果获取此项优惠是设立该结构或进行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提供优惠。税务机关会评估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自2023年1月1日起,该测试特别适用于与中国、保加利亚、西班牙等国的协定。
测试3: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SLOB)
此测试适用于某些协定(例如,与荷兰、新加坡、俄罗斯)。公司必须是"合格的人"。这意味着它必须:
各国详细比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直接可靠的路径
对于总部在中国注册的分支机构而言,降低税率的机制最为简单和可预测。这是由于双边协定中存在直接条款。哈中政府间协定第10条第6款明确规定,哈萨克斯坦有权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附加税,但将其税率限制在5%。这一条款没有留下双重解释的空间:"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的附加税不得超过5%"。
适用优惠的关键条件是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证明该公司是中国税务居民。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该协定适用《多边公约》的规定,即主要目的测试。这意味着纳税人需准备好证明,获取税收优惠并非其建立业务结构的主要目的。实践中,这要求中国公司除了税务节约外,在哈萨克斯坦拥有真正的经济实质和商业目的。
荷兰:通过股息条款的间接机制
荷兰历来是控股结构的常见司法管辖区,与该国的协定也允许降低净收入税,尽管机制更为复杂、间接。由于协定中未直接提及"分支机构税",采用了基于交易经济实质的方法。分支机构的净收入税被等同于向总部支付的股息,因此受第10条(股息)管辖。
与荷兰的协定规定,在满足实质性参股条件时,股息来源地预扣税税率为5%。在分支机构背景下,"实质性参股"被解释为总部对其在哈萨克斯坦常设机构资产的投资规模。为成功适用优惠,需有文件证明这些投资的规模。
《多边公约》带来的额外要求是必须通过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测试。荷兰公司必须是"合格的人",即要么其股票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要么其最终受益人是荷兰或与哈萨克斯坦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权享受优惠的其他国家居民。毋庸置疑,关键仍是确认荷兰公司是收入的实际受益人,而非过境导管公司。
瑞士:在有实质前提下的高可预测性
瑞士与荷兰类似,为控股公司提供有利制度。降低税率的机制与荷兰方案完全相同,通过股息条款间接实现。协定规定在存在重大投资时适用来源地预扣税低税率。
为获得5%的税率,分支机构需提供瑞士公司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对其活动进行投资规模的充分证据。然而,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瑞士总公司拥有真正的经济实质:自己的办公室、合格的人员、自主开展活动以及相应的资产和开支。在全球打击税基侵蚀的背景下,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将此方面作为首要考量,检查瑞士公司是否仅为适用优惠制度而设立的"邮箱公司"。
新加坡:存在差异化的可能性
新加坡作为亚洲充满活力的金融中心,其居民也有望在哈萨克斯坦降低税率。与荷兰和瑞士类似,机制通过股息条款实现。但此处有一个重要细微差别:税率并非固定在5%,而是可能在5%-10%之间浮动,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尤其是总公司在分支机构的投资规模。
适用低税率还需通过《多边公约》规定的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测试。新加坡公司必须证明自己是"合格的人"。此外,至关重要的是要确认所有权和融资结构具有真正的商业动机,而非仅仅是税务动机。
具有真正实质和对哈萨克斯坦分支机构有大量投资的新加坡公司,成功适用优惠的前景良好。
日本:与股息条款的直接类比
日本是一个通过股息条款实现税率降低机制,且条件规定相当明确的司法管辖区。哈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资本的公司,股息税率为5%。
在分支机构背景下,此条件转化为要求确认日本公司的参股比例,或更适用的是,确认其对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活动的投资规模。除确认投资比例外,关键条件是确定日本公司拥有对收入的实际收益权。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税务机关将仔细分析日本公司是否仅是最终受益人在第三国的结构中的中间环节。
英国:侧重控制与投资
英国拥有完善的国际税收协定体系,也提供了降低分支机构净收入税的可能性。与英国的协定规定,对于控制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投票权的公司,股息税率为5%。
针对分支机构,此要求被解释为需确认总部的控制权,更重要的是,投资规模。对分支机构资产投入的文件证明是适用优惠的基础。另一个保护层是需要通过《多边公约》规定的测试,这要求英国公司具备经济实质并确认其在哈萨克斯坦存在的商业目的。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高实质性要求
为阿联酋居民适用低税率具有争议性,并伴随较高风险。尽管存在协定,机制是通过股息条款间接实现。主要问题在于,阿联酋经常被全球(包括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视为存在协定滥用高风险的司法管辖区——即利用不具备真正经济活动的公司纯粹为获取税收优惠。
因此,要为阿联酋公司成功适用优惠,需要证明其拥有非常高的经济实质水平。仅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不够的;必须令人信服地证明在阿联酋拥有自己的办公室、从事实际活动的合格人员和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资产。若无此类"防御文件",被拒绝适用低税率的风险极高。
美利坚合众国和土耳其:有限的可能性
对于某些国家,适用5%低税率不可能或受到显著限制。例如,与美国的协定不包含允许将分支机构税税率降至5%的机制,因此美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需按哈《税法》规定的标准15%纳税。
至于土耳其,与该国的协定通常将股息或常设机构收入的税率限制在10%的水平。适用低至5%税率的机会通常不存在。因此,土耳其公司的分支机构可能将税率从15%降至10%,但无法更低。
适用低税率的逐步操作指南
为成功适用低税率,分支机构需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识别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分析文本。
确定协定中是否存在直接条款(如与中国),或是否在特定条件下为股息规定了5%的税率。
第二步:准备"防御文件"。
这是通过《多边公约》测试的关键阶段。文件应包括:
第三步:获取并认证居民身份证明。
证明书需由总部所在国税务机关签发,通常需办理加签(除非双边协定另有规定)。该证明必须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00.00 表格)之日有效。
第四步:计算税款并填写申报表。
在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中,必须正确反映国际条约的适用情况,并按5%而非15%的税率计算净收入税。
第五步:提交申报表及证明文件。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收入局提交申报表,并附上:
第六步:做好应对案头审计和质询的准备。准备好自提交申报表后的3年内,随时向税务机关提供额外解释和文件,以证明您享有优惠的权利。
- 公司所得税——对应纳税收入按20%税率缴纳。
- 净收入税——对缴纳公司所得税后剩余的利润按15%税率缴纳。这实际上是针对向总部汇回利润征收的来源地预扣税的类似物。
然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条规定了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如果哈萨克斯坦与总部所在国之间存在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则应适用该协定的规则。许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直接或间接地将常设机构(分支机构)利润的附加税税率限制在5%。
法律机制:如何具体适用5%税率?
根据具体协定的措辞,适用优惠税率主要有两种途径。
A. 关于"分支机构税"的直接条款
一些协定包含直接条款,允许对分支机构利润征收附加税,但限制其税率。
- 示例(中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协定的第10条第6款明确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阻止缔约国一方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公司利润征收附加税……前提是此类附加税不得超过该利润额的5%。" 这是最可靠、最直接的机制。
B. 通过股息条款间接适用
在大多数其他协定中,没有关于分支机构税的直接条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形成的国际实践和哈萨克斯坦的法律适用逻辑:分支机构的净收入税在经济实质上等同于向总部支付的股息税。相应地,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股息"条款规定的税率。
- 逻辑: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总部,从分支机构获得的利润实质上类似于从子公司获得的股息。
- 税率:股息条款通常规定,在满足实质性投资(参股比例)条件时可适用低税率(例如5%),其他情况适用标准税率(10-15%)。
关键阶段:多边公约(MLI)的适用及善意测试
自2020年哈萨克斯坦批准《多边公约》以来,仅凭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居民身份证明已不足够。该公约增加了强制性反避税测试。
要适用5%的优惠税率,纳税人(分支机构和总公司)必须通过两项关键测试:
测试1:实际收益所有权
外国公司必须是收入的最终受益人,而非仅为获取税收优惠而设立的过境导管公司。
测试2:主要目的测试(PPT)
如果获取此项优惠是设立该结构或进行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提供优惠。税务机关会评估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自2023年1月1日起,该测试特别适用于与中国、保加利亚、西班牙等国的协定。
测试3: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SLOB)
此测试适用于某些协定(例如,与荷兰、新加坡、俄罗斯)。公司必须是"合格的人"。这意味着它必须:
- 是上市公司,其股份公开交易;
- 或者,其股东(直接或间接)本身必须是同一国家的居民并有权享受优惠。
各国详细比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直接可靠的路径
对于总部在中国注册的分支机构而言,降低税率的机制最为简单和可预测。这是由于双边协定中存在直接条款。哈中政府间协定第10条第6款明确规定,哈萨克斯坦有权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征收附加税,但将其税率限制在5%。这一条款没有留下双重解释的空间:"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的附加税不得超过5%"。
适用优惠的关键条件是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证明该公司是中国税务居民。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该协定适用《多边公约》的规定,即主要目的测试。这意味着纳税人需准备好证明,获取税收优惠并非其建立业务结构的主要目的。实践中,这要求中国公司除了税务节约外,在哈萨克斯坦拥有真正的经济实质和商业目的。
荷兰:通过股息条款的间接机制
荷兰历来是控股结构的常见司法管辖区,与该国的协定也允许降低净收入税,尽管机制更为复杂、间接。由于协定中未直接提及"分支机构税",采用了基于交易经济实质的方法。分支机构的净收入税被等同于向总部支付的股息,因此受第10条(股息)管辖。
与荷兰的协定规定,在满足实质性参股条件时,股息来源地预扣税税率为5%。在分支机构背景下,"实质性参股"被解释为总部对其在哈萨克斯坦常设机构资产的投资规模。为成功适用优惠,需有文件证明这些投资的规模。
《多边公约》带来的额外要求是必须通过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测试。荷兰公司必须是"合格的人",即要么其股票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要么其最终受益人是荷兰或与哈萨克斯坦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权享受优惠的其他国家居民。毋庸置疑,关键仍是确认荷兰公司是收入的实际受益人,而非过境导管公司。
瑞士:在有实质前提下的高可预测性
瑞士与荷兰类似,为控股公司提供有利制度。降低税率的机制与荷兰方案完全相同,通过股息条款间接实现。协定规定在存在重大投资时适用来源地预扣税低税率。
为获得5%的税率,分支机构需提供瑞士公司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对其活动进行投资规模的充分证据。然而,成功的关键因素在于瑞士总公司拥有真正的经济实质:自己的办公室、合格的人员、自主开展活动以及相应的资产和开支。在全球打击税基侵蚀的背景下,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将此方面作为首要考量,检查瑞士公司是否仅为适用优惠制度而设立的"邮箱公司"。
新加坡:存在差异化的可能性
新加坡作为亚洲充满活力的金融中心,其居民也有望在哈萨克斯坦降低税率。与荷兰和瑞士类似,机制通过股息条款实现。但此处有一个重要细微差别:税率并非固定在5%,而是可能在5%-10%之间浮动,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尤其是总公司在分支机构的投资规模。
适用低税率还需通过《多边公约》规定的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测试。新加坡公司必须证明自己是"合格的人"。此外,至关重要的是要确认所有权和融资结构具有真正的商业动机,而非仅仅是税务动机。
具有真正实质和对哈萨克斯坦分支机构有大量投资的新加坡公司,成功适用优惠的前景良好。
日本:与股息条款的直接类比
日本是一个通过股息条款实现税率降低机制,且条件规定相当明确的司法管辖区。哈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资本的公司,股息税率为5%。
在分支机构背景下,此条件转化为要求确认日本公司的参股比例,或更适用的是,确认其对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活动的投资规模。除确认投资比例外,关键条件是确定日本公司拥有对收入的实际收益权。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税务机关将仔细分析日本公司是否仅是最终受益人在第三国的结构中的中间环节。
英国:侧重控制与投资
英国拥有完善的国际税收协定体系,也提供了降低分支机构净收入税的可能性。与英国的协定规定,对于控制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投票权的公司,股息税率为5%。
针对分支机构,此要求被解释为需确认总部的控制权,更重要的是,投资规模。对分支机构资产投入的文件证明是适用优惠的基础。另一个保护层是需要通过《多边公约》规定的测试,这要求英国公司具备经济实质并确认其在哈萨克斯坦存在的商业目的。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高实质性要求
为阿联酋居民适用低税率具有争议性,并伴随较高风险。尽管存在协定,机制是通过股息条款间接实现。主要问题在于,阿联酋经常被全球(包括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视为存在协定滥用高风险的司法管辖区——即利用不具备真正经济活动的公司纯粹为获取税收优惠。
因此,要为阿联酋公司成功适用优惠,需要证明其拥有非常高的经济实质水平。仅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不够的;必须令人信服地证明在阿联酋拥有自己的办公室、从事实际活动的合格人员和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资产。若无此类"防御文件",被拒绝适用低税率的风险极高。
美利坚合众国和土耳其:有限的可能性
对于某些国家,适用5%低税率不可能或受到显著限制。例如,与美国的协定不包含允许将分支机构税税率降至5%的机制,因此美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需按哈《税法》规定的标准15%纳税。
至于土耳其,与该国的协定通常将股息或常设机构收入的税率限制在10%的水平。适用低至5%税率的机会通常不存在。因此,土耳其公司的分支机构可能将税率从15%降至10%,但无法更低。
适用低税率的逐步操作指南
为成功适用低税率,分支机构需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识别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分析文本。
确定协定中是否存在直接条款(如与中国),或是否在特定条件下为股息规定了5%的税率。
第二步:准备"防御文件"。
这是通过《多边公约》测试的关键阶段。文件应包括:
- 开设分支机构及选择总部司法管辖区的商业目的描述。
- 总公司经济实质的证据(办公室、人员、开支、资产)。
- 确认"实际收益权"的文件。
- 对于俄罗斯等适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测试的国家——提供股东结构信息,确认其"合格的人"身份。
第三步:获取并认证居民身份证明。
证明书需由总部所在国税务机关签发,通常需办理加签(除非双边协定另有规定)。该证明必须在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00.00 表格)之日有效。
第四步:计算税款并填写申报表。
在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中,必须正确反映国际条约的适用情况,并按5%而非15%的税率计算净收入税。
第五步:提交申报表及证明文件。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收入局提交申报表,并附上:
- 居民身份证明。
- 适用国际条约的申请。
- 根据要求,提供"防御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步:做好应对案头审计和质询的准备。准备好自提交申报表后的3年内,随时向税务机关提供额外解释和文件,以证明您享有优惠的权利。
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与特别税收制度:允许的界限
出发点:分支机构能否申请简易模式?
《税法》中明确的规定排除了任何歧义的可能性:分支机构不属于有权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主体范围。但要理解这一禁令的深层原因,需要弄清楚立法者的逻辑,并分析第428条规定的所有限制条件。
为什么立法者禁止分支机构适用简易模式?
特别税收制度最初被设计为支持小企业的工具。其关键特征是——收入门槛不高、员工数量有限,以及特别重要的——组织结构简单。而分支机构恰恰相反,它是总公司扩展其业务范围所依赖的广泛网络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存在本身就自动表明业务已超出本地规模,需要更复杂的核算。
如果允许分支机构适用简易模式,就会出现大企业可以拆分其部门、人为降低税负的情况。正是为了防止此类逃税方案,才制定了无权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人/实体封闭清单。
哈《税法》第428条:具体哪些人无权适用简化申报表?
第428条第3款包含六类纳税人,他们被禁止适用简易模式。我们来结合实际情况逐一分析。
1. 拥有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法人实体
如果一家公司至少有一个正式设立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独立分支单位,它就失去了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权利。并且,无论该分支机构是开展活跃业务还是名义上存在,都不影响。分支机构在司法机构注册的事实,自动将母公司排除在潜在的"简易模式适用者"之外。
2. 分支机构及代表处本身
这里的规定非常直接: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本身也无权适用简化申报表。即使该分支机构规模很小,其营业额也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分支机构的身份就封死了这种可能性。
3. 在不同居民点拥有(纳税)对象的纳税人
此项限制的范围比看起来更广。它不仅涉及正式注册的分支机构,还涉及任何其他独立分支结构单位,以及仅仅是位于不同城市或村庄的纳税对象(例如,销售点、仓库)。也就是说,如果个体户(ИП)或有限责任合伙公司(ТОО)在不同居民点有多个点(即使未注册为分支机构),适用简易模式也变得不可能。
实践案例:个体户在阿拉木图注册,并在塔尔迪库尔干开设一个销售点。形式上这不是分支机构,但由于纳税对象位于不同居民点,该个体户就失去了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权利。他必须转为适用普通税收制度,或考虑其他没有此限制的制度。
4. 有其他公司参股比例超过25%的法人实体
此限制旨在防止控股公司利用简易模式。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资本的四分之一以上,则该子公司不能适用特别税收制度。例外情况由单独条款规定,但一般规则中是严格禁止的。
5. 其创始人同时参与另一家适用简易模式的法人实体的公司
设想一种情况:一个自然人拥有两个不同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其中一家已经按简化申报表运营。第二家公司,即使与第一家没有公司层面的关联(参股比例低于25%),也不能申请适用同一制度。此规则旨在打击业务拆分——即一个所有者创建多个法人实体以使每个实体都能享受优惠条件。
6. 根据代理合同提供服务的纳税人
如果公司作为代理人运营,即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交易,它也被排除在"简易模式适用者"之外。代理方案常用于税务优化,立法者已堵住此可能性。
这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几个重要结论:
立法逻辑:统一性与公平性
上述所有限制都服务于一个共同目标——将特别税收制度保留给结构简单的真正的小企业。拥有分支机构、参股其他法人实体、签订代理合同的公司拥有更大的行政和财务资源,使其能够按普通税收制度进行核算。此外,如果允许此类结构适用简易模式,会产生滥用风险。
总结:答案明确
那么,分支机构能否适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不能,绝对不行。《税法》第428条第3款第2项明确禁止。此外,仅仅是法人实体拥有分支机构这一事实本身就使其失去适用简易模式的权利(第1项)。而如果纳税人在不同居民点有纳税对象,同样落入禁令范围(第3项)。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规划阶段就必须谨慎选择组织形式和税收制度。有时,为了保留适用简易模式的权利,放弃设立分支机构而采用其他方式在地区内存在(例如,与当地代理商签订合同,或设立不具分支机构身份的独立法人实体)更为简单。但在每个具体情况下,都需要有专业顾问参与的个性化评估。
《税法》中明确的规定排除了任何歧义的可能性:分支机构不属于有权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主体范围。但要理解这一禁令的深层原因,需要弄清楚立法者的逻辑,并分析第428条规定的所有限制条件。
为什么立法者禁止分支机构适用简易模式?
特别税收制度最初被设计为支持小企业的工具。其关键特征是——收入门槛不高、员工数量有限,以及特别重要的——组织结构简单。而分支机构恰恰相反,它是总公司扩展其业务范围所依赖的广泛网络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存在本身就自动表明业务已超出本地规模,需要更复杂的核算。
如果允许分支机构适用简易模式,就会出现大企业可以拆分其部门、人为降低税负的情况。正是为了防止此类逃税方案,才制定了无权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人/实体封闭清单。
哈《税法》第428条:具体哪些人无权适用简化申报表?
第428条第3款包含六类纳税人,他们被禁止适用简易模式。我们来结合实际情况逐一分析。
1. 拥有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法人实体
如果一家公司至少有一个正式设立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独立分支单位,它就失去了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权利。并且,无论该分支机构是开展活跃业务还是名义上存在,都不影响。分支机构在司法机构注册的事实,自动将母公司排除在潜在的"简易模式适用者"之外。
2. 分支机构及代表处本身
这里的规定非常直接:作为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本身也无权适用简化申报表。即使该分支机构规模很小,其营业额也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分支机构的身份就封死了这种可能性。
3. 在不同居民点拥有(纳税)对象的纳税人
此项限制的范围比看起来更广。它不仅涉及正式注册的分支机构,还涉及任何其他独立分支结构单位,以及仅仅是位于不同城市或村庄的纳税对象(例如,销售点、仓库)。也就是说,如果个体户(ИП)或有限责任合伙公司(ТОО)在不同居民点有多个点(即使未注册为分支机构),适用简易模式也变得不可能。
实践案例:个体户在阿拉木图注册,并在塔尔迪库尔干开设一个销售点。形式上这不是分支机构,但由于纳税对象位于不同居民点,该个体户就失去了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权利。他必须转为适用普通税收制度,或考虑其他没有此限制的制度。
4. 有其他公司参股比例超过25%的法人实体
此限制旨在防止控股公司利用简易模式。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资本的四分之一以上,则该子公司不能适用特别税收制度。例外情况由单独条款规定,但一般规则中是严格禁止的。
5. 其创始人同时参与另一家适用简易模式的法人实体的公司
设想一种情况:一个自然人拥有两个不同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其中一家已经按简化申报表运营。第二家公司,即使与第一家没有公司层面的关联(参股比例低于25%),也不能申请适用同一制度。此规则旨在打击业务拆分——即一个所有者创建多个法人实体以使每个实体都能享受优惠条件。
6. 根据代理合同提供服务的纳税人
如果公司作为代理人运营,即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交易,它也被排除在"简易模式适用者"之外。代理方案常用于税务优化,立法者已堵住此可能性。
这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几个重要结论:
- 计划开设分支机构时,应立即评估税务后果。如果母公司此前适用简易模式,则注册分支机构后,必须转为普通税收制度。这可能会显著增加税负。
- 即使不设立分支机构,但通过在不同居民点的纳税对象开展业务,也会失去适用简易模式的权利。提前分析业务的地理分布很重要。
- 由一个创始人创建多家公司,不允许每家公司都适用简易模式。其中只有一家可以保留在特别税收制度,其余的必须选择普通税收制度或其他替代方案。
立法逻辑:统一性与公平性
上述所有限制都服务于一个共同目标——将特别税收制度保留给结构简单的真正的小企业。拥有分支机构、参股其他法人实体、签订代理合同的公司拥有更大的行政和财务资源,使其能够按普通税收制度进行核算。此外,如果允许此类结构适用简易模式,会产生滥用风险。
总结:答案明确
那么,分支机构能否适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不能,绝对不行。《税法》第428条第3款第2项明确禁止。此外,仅仅是法人实体拥有分支机构这一事实本身就使其失去适用简易模式的权利(第1项)。而如果纳税人在不同居民点有纳税对象,同样落入禁令范围(第3项)。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规划阶段就必须谨慎选择组织形式和税收制度。有时,为了保留适用简易模式的权利,放弃设立分支机构而采用其他方式在地区内存在(例如,与当地代理商签订合同,或设立不具分支机构身份的独立法人实体)更为简单。但在每个具体情况下,都需要有专业顾问参与的个性化评估。
在哈萨克斯坦的代表处能否适用特别税收制度?
代表处与分支机构一样,无权适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此外,仅仅是拥有代表处这一事实本身,就使设立它的公司也失去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权利。
法律逻辑及法律依据
让我们依据法律条款来详细分析这一禁令。
1. 法律的直接规定(哈《税法》第428条)
《税法》第428条第3款包含一个"黑名单"——不能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人员清单。该清单中有两项与我们的主题直接相关:
2. 分支机构与代表处的区别(哈《民法典》)
它们的职能不同。哈《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3. 代表处活动的税务后果
尽管代表处是为"非商业"目的而设立,但在税务关系中,它被等同于常设机构。而这自动导致其有义务按普通税收制度纳税。
总结:为什么"不开展业务"也无效?
即使代表处只是代表利益、收集信息或进行市场调研,它:
对您的实践结论
如果您计划开设的是代表处,并期望保留适用"简易模式"的权利,那么这个计划是不可行的。
法律逻辑及法律依据
让我们依据法律条款来详细分析这一禁令。
1. 法律的直接规定(哈《税法》第428条)
《税法》第428条第3款包含一个"黑名单"——不能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人员清单。该清单中有两项与我们的主题直接相关:
- 第1项:设有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法人实体。
- 第2项:法人实体的分支机构、代表处本身。
2. 分支机构与代表处的区别(哈《民法典》)
它们的职能不同。哈《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 分支机构履行总部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即开展业务、生产商品、提供服务)。
- 代表处是为代表和维护利益、进行交易及其他法律行为而设立的。它不直接从事生产性活动。
3. 代表处活动的税务后果
尽管代表处是为"非商业"目的而设立,但在税务关系中,它被等同于常设机构。而这自动导致其有义务按普通税收制度纳税。
- 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义务:代表处从总部收到的所有资金(例如,用于租金、工资、行政开支),均被认定为其在哈国境内用于税收目的的收入。这笔收入需要按普通税收制度税率(20%)计算和缴纳公司所得税。
- 报表义务:代表处必须提交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格100.00)。
总结:为什么"不开展业务"也无效?
即使代表处只是代表利益、收集信息或进行市场调研,它:
- 是正式的独立分支单位。
- 有义务就其收到的资助缴纳公司所得税。
- 必须提交税务报表。
对您的实践结论
如果您计划开设的是代表处,并期望保留适用"简易模式"的权利,那么这个计划是不可行的。
- 对于总公司而言:一旦注册了代表处,您将自动失去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权利,并转为普通税收制度。
- 对于代表处本身而言:它将从一开始就在普通税收制度下运作,为其收到的所有资助缴纳公司所得税,并提交完整的报表。
哈萨克斯坦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增值税规则的详尽解析
当外国企业通过分支机构进入哈萨克斯坦时,它便进入了一个独特的法律空间。一方面,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仅仅是总公司的"投射"。另一方面,税务系统将其视为一个独立参与者:它纳税、提交报表、拥有自己的商业识别号(БИН)。这种双重性引发了许多问题,而最主要的一个是——分支机构在2026年应如何处理增值税。
本文将重点分析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何时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适用哪些税率、能否将税款抵扣权转让给总公司,以及年初以来有哪些变化。
许多人会犯的错误
经常能听到这样的观点:"分支机构是结构性分支单位,而结构性分支单位无需进行增值税登记。"这个说法只说对了一半。
的确,《税法》第99条第3款免除了结构性分支单位的登记义务。但这里指的是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的分支单位。例如,如果阿拉木图的一家公司在阿斯塔纳开设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会成为新的纳税人——税款由总公司缴纳。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此豁免。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没有"上级"纳税人,因此它需要自行登记并自行承担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在哪?
《税法》第101条第2款有直接指向非常驻者分支机构的表述。其中指出,计算营业额时需考虑非常驻者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所通过的结构性分支单位的活动。并特别强调:营业额的计算从该分支单位登记之日起开始。
这意味着分支机构:
2026年的数据:门槛、税率、公式
登记门槛——43,250,000坚戈
自2026年1月1日起,超过后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的最低营业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0 000 × МCI
2026年的月度核算指数设定为4,325坚戈。
计算: 10,000 × 4,325 = 43,250,000坚戈
营业额中包括:
年中开设的分支机构如何计算营业额?
如果分支机构不是在1月1日注册的,营业额从开设之日起到日历年末累计计算。
示例:分支机构于2026年9月1日开设。如果9月至12月的应税销售额超过4325万坚戈,则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期限与程序
何时提交申请?
超过门槛后,在超过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大额交易的特殊规则
如果分支机构准备进行一笔交易,其金额本身大于4325万坚戈,则需在进行此交易前提交申请。
逾期后果?
2026年的增值税税率
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服务:
分支机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分支机构可以自愿登记吗?
可以。《税法》第100条允许任何未达门槛的纳税人自愿进行登记。
以下情况有意义:
总公司能否抵扣开具给分支机构的发票上的增值税?
可以,这是可行的,其运作方式如下。
供应商向分支机构开具电子发票——这是《税法》第492条第4款所允许的。商品的收货方被认为是分支机构,但纳税人是总公司。如果总公司是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将商品用于应税活动,则有权抵扣这笔增值税。
注销登记:须知事项
《税法》第103条规定了注销增值税登记仅有的两个依据:
2026年的监控与管理
主动监控
税务机关现在自动监控登记规则的遵守情况。发现违规时,会发送通知,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
强制注销已取消
取而代之的是,违规时将暂停电子发票的签发。一旦违规行为消除,访问权限即恢复。
生物识别与培训
注册时,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负责税务的会计必须:
所有申请——在线
可以通过"纳税人办公室"或egov.kz门户网站提交登记或注销申请。无需亲自前往税务局(除非需要接受培训)。
简而言之:分支机构检查清单
本文将重点分析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何时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适用哪些税率、能否将税款抵扣权转让给总公司,以及年初以来有哪些变化。
许多人会犯的错误
经常能听到这样的观点:"分支机构是结构性分支单位,而结构性分支单位无需进行增值税登记。"这个说法只说对了一半。
的确,《税法》第99条第3款免除了结构性分支单位的登记义务。但这里指的是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的分支单位。例如,如果阿拉木图的一家公司在阿斯塔纳开设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会成为新的纳税人——税款由总公司缴纳。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适用此豁免。它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没有"上级"纳税人,因此它需要自行登记并自行承担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在哪?
《税法》第101条第2款有直接指向非常驻者分支机构的表述。其中指出,计算营业额时需考虑非常驻者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所通过的结构性分支单位的活动。并特别强调:营业额的计算从该分支单位登记之日起开始。
这意味着分支机构:
- 被认定为完整的纳税人;
- 有义务自行监控其营业额;
- 在达到门槛时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2026年的数据:门槛、税率、公式
登记门槛——43,250,000坚戈
自2026年1月1日起,超过后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的最低营业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10 000 × МCI
2026年的月度核算指数设定为4,325坚戈。
计算: 10,000 × 4,325 = 43,250,000坚戈
营业额中包括:
- 所有应税的商品、工程、服务销售;
- 按0%税率征税的业务(例如,出口)。
年中开设的分支机构如何计算营业额?
如果分支机构不是在1月1日注册的,营业额从开设之日起到日历年末累计计算。
示例:分支机构于2026年9月1日开设。如果9月至12月的应税销售额超过4325万坚戈,则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期限与程序
何时提交申请?
超过门槛后,在超过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大额交易的特殊规则
如果分支机构准备进行一笔交易,其金额本身大于4325万坚戈,则需在进行此交易前提交申请。
逾期后果?
- 错过期限的罚款——50 MCI(2026年为 216,250坚戈)。
- 如果未经登记已完成营业额,将额外处以该营业额金额15%的罚款。
2026年的增值税税率
- 基本增值税税率为16%。它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有应税业务。
- 低税率
- 5% ——针对医疗服务及药品(仅限2026年,自2027年起税率将提高至10%)。
- 10% ——针对国产定期出版物。
免征增值税的商品/服务:
- 具有社会意义的食品(根据政府清单);
- 在保证免费医疗援助范围内的服务;
- 罕见病治疗;
- 国产图书;
- 考古工作。
分支机构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分支机构可以自愿登记吗?
可以。《税法》第100条允许任何未达门槛的纳税人自愿进行登记。
以下情况有意义:
- 如果分支机构的客户是增值税纳税人,希望收到发票;
- 如果分支机构出口商品,希望适用0%税率;
- 如果分支机构有大量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
- 如果距离门槛已不远,登记不可避免。
总公司能否抵扣开具给分支机构的发票上的增值税?
可以,这是可行的,其运作方式如下。
供应商向分支机构开具电子发票——这是《税法》第492条第4款所允许的。商品的收货方被认为是分支机构,但纳税人是总公司。如果总公司是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并将商品用于应税活动,则有权抵扣这笔增值税。
注销登记:须知事项
《税法》第103条规定了注销增值税登记仅有的两个依据:
- 转为特别税收制度。
- 清算或停止活动。
2026年的监控与管理
主动监控
税务机关现在自动监控登记规则的遵守情况。发现违规时,会发送通知,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
强制注销已取消
取而代之的是,违规时将暂停电子发票的签发。一旦违规行为消除,访问权限即恢复。
生物识别与培训
注册时,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负责税务的会计必须:
- 在电子发票系统中通过生物识别身份验证;
- 熟悉该系统的操作规则(在税务机关进行)。
所有申请——在线
可以通过"纳税人办公室"或egov.kz门户网站提交登记或注销申请。无需亲自前往税务局(除非需要接受培训)。
简而言之:分支机构检查清单
- 确定分支机构是否属于豁免类别(如果是非常驻者的分支机构,则不属于)。
- 如果是,则从分支机构注册之日起,累计计算营业额。
- 超过 43,250,000坚戈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
- 对于超过此金额的大额交易,在交易前提交申请。
- 检查适用于分支机构活动的增值税税率(16%——基本,5%——2026年的医疗,10%——出版物)。
- 如果有进项增值税,确保正确开具以分支机构为抬头的发票,以便总公司能够抵扣税款。
- 请记住:如果分支机构一旦进行增值税登记,只有在清算时才能注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分支机构需提交的主要报表
- 纳税申报表 200.00 - 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税申报表。由纳税代理人按季度在其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提交期限为报告期(季度)结束后第二个月的15日之前。
- 纳税申报表100.00 - 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由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度在其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提交期限为报告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的3月31日之前。
- 纳税申报表300.00(适用于增值税纳税人) - 增值税申报表。提交期限为报告期结束后第二个月的15日之前。例如,2022年第一季度的申报表最迟须于2022年5月16日提交(因为15日是星期日)。
- 纳税申报表328.00(适用于从欧亚经济联盟国家进口) - 货物进口及间接税缴纳声明。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的公司,需按月提供此税务报表,提交期限为进口日期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20日之前。
关于2026年外国公司驻哈萨克斯坦分支机构薪资税须知
如果您的分支机构计划雇佣员工,了解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至关重要。2026年带来了重大变化: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部分缴款费率上升,但同时社会税有所下降。
自2026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实行新的核算指标值:
2026年的变化
最重要的是,税负现在取决于收入水平。以前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单一的——始终为10%。现在变成了累进的:
强制性养老金缴款:现在不仅员工要缴
以前,养老金缴款只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自2026年起,雇主也必须缴纳:
社会税——意外降低
对雇主而言的好消息:社会税税率已从9.5%降低至6%。它仍由公司资金支付,并按工资基金计算。
社会缴款——小幅增长
上缴至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缴款费率已从3.5%提高至5%。这也由雇主支付。
医疗保险:费率不变,但限额提高
在强制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百分比没有变化,但计算缴款的限额提高了:
税收减免:形式上取消,实际上保留
以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从收入中自动扣除标准减免额(14倍月度核算指数)。在新税法中,它形式上被取消了,但取而代之的是引入了基本税收减免,金额完全相同—14倍月度核算指数(60,550坚戈)。
一个重要细节:此减免仅适用于按10%税率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如果收入落入15%的区间,减免额不适用于超出部分。
针对非居民的特殊情况
如果您雇佣在哈萨克斯坦居住时间少于183天的外国人,规则略有不同:
需要记住的主要内容
自2026年1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实行新的核算指标值:
- 月度核算指数— 4,325坚戈。用于计算税收减免和限额。
- 最低工资— 85,000坚戈。用于确定社会缴款和医疗保险缴款的最高限额。
2026年的变化
最重要的是,税负现在取决于收入水平。以前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单一的——始终为10%。现在变成了累进的:
- 如果员工月收入不超过 8,500倍月度核算指数(约合每月306万坚戈或每年3670万坚戈),则按10%的税率预扣税款;
- 对超出此门槛部分的收入,税率为15%。
强制性养老金缴款:现在不仅员工要缴
以前,养老金缴款只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自2026年起,雇主也必须缴纳:
- 强制性养老金缴款—标准的10%,从员工收入中预扣并缴纳至统一养老基金;
- 雇主的强制性养老金缴款—这是雇主自费缴纳的款项,费率已从2.5%提高至3.5%。这是旨在增加员工未来养老金的养老金改革的一部分。
社会税——意外降低
对雇主而言的好消息:社会税税率已从9.5%降低至6%。它仍由公司资金支付,并按工资基金计算。
社会缴款——小幅增长
上缴至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缴款费率已从3.5%提高至5%。这也由雇主支付。
医疗保险:费率不变,但限额提高
在强制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百分比没有变化,但计算缴款的限额提高了:
- 员工强制性医疗保险缴款—2%,从员工工资中预扣;
- 雇主强制性医疗保险缴款— 3%,由雇主额外支付。
- 对于员工缴款—最高至20倍最低工资(每月170万坚戈);
- 对于雇主缴款—最高至40倍最低工资(每月340万坚戈)
税收减免:形式上取消,实际上保留
以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会从收入中自动扣除标准减免额(14倍月度核算指数)。在新税法中,它形式上被取消了,但取而代之的是引入了基本税收减免,金额完全相同—14倍月度核算指数(60,550坚戈)。
一个重要细节:此减免仅适用于按10%税率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如果收入落入15%的区间,减免额不适用于超出部分。
针对非居民的特殊情况
如果您雇佣在哈萨克斯坦居住时间少于183天的外国人,规则略有不同:
- 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同样按累进税率计算— 10%和15%,但这仅指劳动收入。对于其他支付(例如,根据承包合同),税率仍为20%。
- 非居民无权享受 14倍月度核算指数的基本减免—税款按收入全额计算。
- 如果外国人根据劳动合同工作,则需缴纳强制性养老金缴款、社会缴款、员工强制性医疗保险缴款。但这里需要查看国际协定——有时它们会免除养老金缴款。
- 雇主的强制性养老金缴款、社会税和雇主强制性医疗保险缴款,按照为居民缴纳的一般原则缴纳。
需要记住的主要内容
- 个人所得税现在按新方式计算:每月收入不超过306万坚戈的部分税率为10%,超出部分税率为15%。
- 社会税降至6%——这对企业来说是可观的节省。
- 养老金负担增加——增加了雇主的强制性养老金缴款(3.5%)。
- 医疗保险缴款按更高的限额计算。
- 14倍月度核算指数的减免额保留,但现在称为基本减免,且仅适用于按10%税率征税的收入。
- 非居民缴纳更多:他们没有减免额,且对于非主要收入,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外国公民担任哈萨克斯坦分支机构负责人:签证要求与许可程序
当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开设分支机构并任命其本国公民为负责人时,法律部门面临两个独立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由不同法律部门管辖。
对于绝大多数外国人(除几个邻国公民外),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理解这两个监管层面的区别,可以避免公司犯错,这些错误不仅可能导致行政罚款,还可能使公司长期失去关键管理人员。
劳动方面:为何不需要许可
豁免的性质
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了一项规则,免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第一负责人获取雇用外国劳动力许可的义务。这意味着雇主无需向授权劳动机构申请,无需等待签发单独文件,也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此项豁免具有个人性质。它严格适用于一个人——即有权不经授权委托书或根据授予最广泛权限的一般授权委托书代表分支机构行事的人。
副职负责人、总会计师、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员工不适用此豁免。对他们适用需要获得许可并遵守配额的一般程序。
什么替代了许可?
由于没有标准的工作许可,在合法化过程中,其功能由另外两份文件承担,每份文件都有其自身的法律意义。
豁免的界限
重要的是要明白,免除获取工作许可的义务,仅规范雇主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系。它不免除移民管制,不替代签证,也不授予免签入境权。这是经常引起误解的关键点。
移民方面:何时必须办理签证
工作签证的性质
C3类签证属于工作签证类别,授予外国人以从事劳动活动为目的进入哈萨克斯坦的权利。与确认雇主权利的工作许可不同,签证证明的是外国人本人在该国境内居留的权利。
由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将系统地履行劳动职能,而非偶然为之,他需要的正是这种类型的签证。只有根据国际协定有权免签入境哈萨克斯坦的外国人除外。
免签人员类别
在获得豁免的情况下办理签证的程序
由于不需要工作许可,签证的标准文件清单有所变化。需向移民局提交: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外国人已持其他类别签证(商务、私人、旅游)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可能无需离境即可办理C3签证。此类程序需要单独协调,耗时更长。
居留的时间参数与法律制度
签证有效期
C3类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这一年内,外国人有权多次出入境哈萨克斯坦,无需每次都办理新签证。这对于可能需要定期返回总部汇报和协调工作的负责人尤其重要。
一年期满后,无需离境即可延期签证。延期的条件是劳动关系存续且备齐所有必要文件。实践表明,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负责人在整个工作期间可以多次延期签证。
家庭成员身份
负责人的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权获得随行的C3类签证,期限与工作人员相同。此类签证属于"随行"身份,不授予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权利。
如果负责人的配偶也打算工作,则需要办理其本人有权就业的文件。根据其资质和专业,这可能需要在一般程序下单独申请工作许可。
违反签证制度的后果
无签证或持过期签证居留被定性为违反移民法。处罚包括行政罚款,在某些情况下——驱逐出境,并处最长五年的入境禁令。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而言,此类后果不仅意味着个人问题,也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当地没有合法负责人可能使分支机构活动瘫痪,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并引发税务后果。
分步操作流程
1. 第一阶段:确定移民身份
必须首先确定一个事实:负责人国籍国是否为与哈萨克斯坦签订免签协议的国际协定成员国。如果是——下一步是办理临时居留许可。如果不是——启动办理签证支持函的程序。
2. 第二阶段:准备公司文件
总公司准备两份文件:
3. 第三阶段:获取签证支持函
雇主向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的移民局提交办理签证支持函的申请。随申请附上所有已准备和合法化的文件。审查期限为五至三十个工作日。
4. 第四阶段:获取签证
外国人前往哈萨克斯坦在其本国或当前居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需随身携带文件原件和签证支持函确认件。
5. 第五阶段:入境后登记
抵达哈萨克斯坦后,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移民警察局登记。对于需签证国家的公民,登记依据签证进行。对于免签国家公民,登记依据临时居留许可进行。违反登记期限将导致单独的行政责任。
常见误解分析
1. 误解一:概念等同
最常见的错误是认为免除工作许可自动意味着免除签证。实际上,这是两个独立的制度,各自有其法律依据和独立的实施程序。
2. 误解二:合法化非必须
公司经常向国家机关提交未经合法化的文件副本,认为有总公司印章就足够了。此类文件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导致签证支持函被拒并浪费时间。
3. 误解三:扩大解释豁免豁免
仅适用于第一负责人。如果公司试图以同样方式为副职或其他员工办理,将导致被拒,且需要按一般规则重新启动程序。
4. 误解四:忽视时限
办理签证支持函的程序需要时间。在计划入境前最后一刻才办理,会造成到所需日期文件未能准备好的风险。公司要么没有负责人,要么被迫采用不可靠的临时居留方案。
结论部分:决策要点
总结分析,可以归纳出在任命外国人为哈萨克斯坦分支机构负责人时必须考虑的若干关键要点。
- 第一个问题涉及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获得国家许可,才能让该特定外国人担任该特定职务。
- 第二个问题涉及移民身份:该外国人依据什么入境并在整个工作期间居留。
对于绝大多数外国人(除几个邻国公民外),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理解这两个监管层面的区别,可以避免公司犯错,这些错误不仅可能导致行政罚款,还可能使公司长期失去关键管理人员。
劳动方面:为何不需要许可
豁免的性质
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了一项规则,免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第一负责人获取雇用外国劳动力许可的义务。这意味着雇主无需向授权劳动机构申请,无需等待签发单独文件,也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此项豁免具有个人性质。它严格适用于一个人——即有权不经授权委托书或根据授予最广泛权限的一般授权委托书代表分支机构行事的人。
副职负责人、总会计师、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员工不适用此豁免。对他们适用需要获得许可并遵守配额的一般程序。
什么替代了许可?
由于没有标准的工作许可,在合法化过程中,其功能由另外两份文件承担,每份文件都有其自身的法律意义。
- 第一份文件是总公司主管机关关于任命特定人选的决定。这可以是董事会会议纪要、独任执行机构的命令或根据注册国公司法出具的其他文件。
- 第二份文件是向被任命人签发的一般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必须明确规定负责人的权限:签署合同、在国家机关代表利益、处置财产、开设账户以及以公司名义进行其他行为的权利。
- 如果文件来源国加入了海牙公约,只需加盖加签印章即可。
- 如果没有,则需要进行完整的领事认证。
- 如果是欧亚经济联盟国家或与哈萨克斯坦有接受公证文件有效协议的国家——进行公证认证。
豁免的界限
重要的是要明白,免除获取工作许可的义务,仅规范雇主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系。它不免除移民管制,不替代签证,也不授予免签入境权。这是经常引起误解的关键点。
移民方面:何时必须办理签证
工作签证的性质
C3类签证属于工作签证类别,授予外国人以从事劳动活动为目的进入哈萨克斯坦的权利。与确认雇主权利的工作许可不同,签证证明的是外国人本人在该国境内居留的权利。
由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将系统地履行劳动职能,而非偶然为之,他需要的正是这种类型的签证。只有根据国际协定有权免签入境哈萨克斯坦的外国人除外。
免签人员类别
-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的公民享有免签入境权。抵达后,他们必须在移民局登记并获得临时居留许可,该许可实际上在整个居留期间起到签证的作用。
- 根据双边协定,一些独立国家联合体国家——阿塞拜疆、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的公民也可免签入境。但是,免签停留期限有限,因此若打算长期工作,需要办理使居留合法化的附加文件。
在获得豁免的情况下办理签证的程序
由于不需要工作许可,签证的标准文件清单有所变化。需向移民局提交:
- 经过合法化和公证翻译的总公司任命决定的复印件;
- 经过同等法律处理的一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
- 外国人护照复印件及主要页面的翻译;
- 分支机构在哈萨克斯坦的注册证明;
- 规定格式的申请表。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外国人已持其他类别签证(商务、私人、旅游)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可能无需离境即可办理C3签证。此类程序需要单独协调,耗时更长。
居留的时间参数与法律制度
签证有效期
C3类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这一年内,外国人有权多次出入境哈萨克斯坦,无需每次都办理新签证。这对于可能需要定期返回总部汇报和协调工作的负责人尤其重要。
一年期满后,无需离境即可延期签证。延期的条件是劳动关系存续且备齐所有必要文件。实践表明,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负责人在整个工作期间可以多次延期签证。
家庭成员身份
负责人的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有权获得随行的C3类签证,期限与工作人员相同。此类签证属于"随行"身份,不授予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劳动活动的权利。
如果负责人的配偶也打算工作,则需要办理其本人有权就业的文件。根据其资质和专业,这可能需要在一般程序下单独申请工作许可。
违反签证制度的后果
无签证或持过期签证居留被定性为违反移民法。处罚包括行政罚款,在某些情况下——驱逐出境,并处最长五年的入境禁令。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而言,此类后果不仅意味着个人问题,也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当地没有合法负责人可能使分支机构活动瘫痪,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并引发税务后果。
分步操作流程
1. 第一阶段:确定移民身份
必须首先确定一个事实:负责人国籍国是否为与哈萨克斯坦签订免签协议的国际协定成员国。如果是——下一步是办理临时居留许可。如果不是——启动办理签证支持函的程序。
2. 第二阶段:准备公司文件
总公司准备两份文件:
- 任命决定,注明准确的职务名称、权限范围以及负责人被任命的期限;
- 一般授权委托书,尽可能完整地描述负责人的权利。
3. 第三阶段:获取签证支持函
雇主向其分支机构注册地的移民局提交办理签证支持函的申请。随申请附上所有已准备和合法化的文件。审查期限为五至三十个工作日。
4. 第四阶段:获取签证
外国人前往哈萨克斯坦在其本国或当前居留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需随身携带文件原件和签证支持函确认件。
5. 第五阶段:入境后登记
抵达哈萨克斯坦后,负责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移民警察局登记。对于需签证国家的公民,登记依据签证进行。对于免签国家公民,登记依据临时居留许可进行。违反登记期限将导致单独的行政责任。
常见误解分析
1. 误解一:概念等同
最常见的错误是认为免除工作许可自动意味着免除签证。实际上,这是两个独立的制度,各自有其法律依据和独立的实施程序。
2. 误解二:合法化非必须
公司经常向国家机关提交未经合法化的文件副本,认为有总公司印章就足够了。此类文件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导致签证支持函被拒并浪费时间。
3. 误解三:扩大解释豁免豁免
仅适用于第一负责人。如果公司试图以同样方式为副职或其他员工办理,将导致被拒,且需要按一般规则重新启动程序。
4. 误解四:忽视时限
办理签证支持函的程序需要时间。在计划入境前最后一刻才办理,会造成到所需日期文件未能准备好的风险。公司要么没有负责人,要么被迫采用不可靠的临时居留方案。
结论部分:决策要点
总结分析,可以归纳出在任命外国人为哈萨克斯坦分支机构负责人时必须考虑的若干关键要点。
- 要点一: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需要工作许可。取而代之的是经过合法化和翻译的任命决定和一般授权委托书。
- 要点二:除了欧亚经济联盟国家和与其签订免签协议的部分独联体国家公民外,所有其他国家公民都需要C3类签证。
- 要点三:免除工作许可不免除签证要求。这是两个独立的监管模块,互不替代。
- 要点四:签证有效期一年,可多次出入境,并可无需离境延期。
- 要点五:哈萨克斯坦境外出具的文件必须进行合法化和公证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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